农业保险再保险的政策影响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益具有重要作用。自2007年中国开始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从最初的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增至种植、养殖和森林等16个大宗农产品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农作物播种面积承保率从不足10%增至超过60%,其中玉米、水稻和小麦平均承保率超过70%。参保农户从5000万户次增加到1.88亿户次,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4亿元增至***6亿元,相应农业保险风险保障额从1126亿元增至4.72万亿元,对农业生产总值保障程度则从2.31%增至33.40%。风险保障领域由以生产风险为主扩展到生产与市场两种风险并重,种养业面临的主要风险都已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农业再保险是现代农业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对传统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突破。我国农业再保险经历了较长时间探索,从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部分地方开展的共保探索、地方财政出资购买国际再保险,到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共同体”,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建立完整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系。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筹备,由财政部、中国再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华联合财险等9家机构发起,注册资本161亿元,其中,财政部持股比例为55.9%。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由银保监会验收并批复开业。中国农业再保险将以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为基本功能,推动建立并统筹管理国家农业保险大灾基金,加强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共享,承接国家相关支农惠农政策。
农业再保险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农业保险经营者在损失发生时摊回一部分赔款,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巨灾风险处理缺乏有效的途径。这一缺失制约着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能力。农业再保险机制的建立,可以弥补这一缺失,有效分散和分摊农业保险公司风险损失,提高农业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以及增强农业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此外,农业再保险还有助于提高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和偿付能力。
农业再保险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高农业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也有利于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促进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同时,农业再保险还有助于提高原保险人的可支配资金相对增多,同时风险责任逐步得到了进一步分散,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司开拓新险种,可以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面,为农业提供更多的新险种,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农民的保险需求。因此,可以说农业再保险有利于促进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提高了其保险利润,促进了场校花保险公司的健康地发展和保险市场的繁荣。
总的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效地分散和分摊了农业保险公司风险损失,提高了农业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并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农民的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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