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横道5米之内应该左右观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过街设施”,是指专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而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地道等设施。行人过街设施,把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的自由、分散行为,集中到固定地方,彻底实施了行人和车辆的分离措施,排除了人车冲突,既为车辆的安全通行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保障了行人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的安全。行人过街设施的设置,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设施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体现“以人为本”和疏导交通、衡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程度的指标之一。 2.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本法第三十八条对车辆、行人的通行原则已有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行人通过设有交通信号设施的人行横道路口时,也应当遵守这项通行原则,不能因为有了人行横道,就不遵从交通信号的指挥,乱穿乱过道路。人行横道灯的设置,也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设施水平的指标之一。 3.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这里所说的“确认安全”,一是不要斜穿或猛跑,要直行通过;二是要注意观察,目测左右来车的速度和距离,确有安全把握时再通过;三是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两端应设置人行横道标志。
2、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过街横道可设人行横道标志。
3、人行横道标志应设置在人行横道两端适当位置,面向来车方向。
4、人行横道标志应与人行横道线配合使用。
5、当人行横道位置不易被驾驶员发现时,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处应设置人行横道标志。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因此可以说明汽车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车速是每小时30公里
人行横道在路***叉处250米到300米处开始设置。一般与道路中心线垂直,特殊情况下与道路中心线夹角不小于60度或者大于120度。其条纹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人行线最小宽度为303厘米。并根据人流量以100厘米为一级加宽。人行线宽度为40到5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