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的监管体系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特别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相对城市金融发展落后。因此,构建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现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注重于机构视角,考虑到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特征,基于机构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往往侧重于金融机构的某一方面,无法有效覆盖金融机构的全部业务领域,容易引发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区域”。因此,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将成为农村金融监管创新的良好选择。因为基于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体系将依据金融功能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从而有效抑制金融机构从事违规性的金融活动。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浪潮中,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村金融供求的严重不对称,虽然它由来已久,但现在却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这使得广大的农村对金融服务有着强烈的需求,但由于农业本身具有的赢利性低、自然风险高及市场风险大等原因,使得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严重短缺。鉴于这种情况,银监会于2006年底颁发的文件,提出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的相关规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境内外各类资本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投资。
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四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监控系统、行业自律体系、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及社会监督体系。实施“四位一体”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应建立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力度,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的立法,完善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制度建设,从而实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构建出适合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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